安全 安防 消防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四)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五)*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二
一、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职业病的范围】第二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减压病、高温[中暑]、低温[冻伤])、生物因素(真菌、病毒)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界定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32种)](4)与劳动行为相联系。【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爆爆险山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层级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我国建立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成的三级垂直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
主要考核点:1、煤矿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1分2、应予关闭非法煤矿的情形1-2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 法行为负有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
主要考点:1、建设单位的责任1分2、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3、施工单位的责任1分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分)1、①*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②*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工期;[绝对不能压缩]3、③*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5、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④*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⑤*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
主要考点:1、监督检查的执法措施1分2、生产、储存安全管理1分 3、使用安全管理1分 4、运输安全管理2分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
主要考点:1、生产安全(第八---十五条) 1分2、燃放安全1分一、总则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二、生产安全第八条①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考点:1、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要求1分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特别规定*1分年年考3、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2020刚考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原国防科工委)提交申请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
主要考点: 1、特种设备相关的时间要求(1分) 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019/2020PS:《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特种设备安全法》两者的规定不矛盾,时间相关的要求已在第四章第四节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讲解,本节课作归纳总结。【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主要考点:1、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备案 1分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分3、应急值班制度 1分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
主要考点:1、事故等级的判断;2分2、安全事故的报告(报告时间、程序、补报);1分3、事故调查。1分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因此,本条例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全生产法》为准。如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等。]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每年考多选题](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
主要考点:1、工伤保险基金0-1分2、工伤认定的范围1分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程序与时效2分4、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1分5、工伤保险待遇1-2分【工伤保险基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2020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
安全事件就是天天喊,
要小心,要小心!
‘狼〔事故﹞’来啦,‘狼’来啦!
结果一个疏忽大意,
一个不小心,
「砰」的一声,它就真的来了!
所以安全就是紧绷一根弦
警钟长鸣 时刻警惕
小心翼翼 如履薄冰
全神贯注 永不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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